一、江苏省考警察报考资格概述
1、报考江苏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需满足江苏省公务员招录的相关规定,并额外符合以下条件与职位要求。
2、(一)对中国共产党、祖国和人民抱有深厚热爱;
3、(二)信念坚定,道德品行优良,恪守法律法规;
4、(三)对公安事业充满热情,愿意投身人民警察职业;
5、(四)年龄在18至35周岁之间(1986年11月8日至2004年11月14日出生),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2023年应届毕业生(非在职),年龄上限可放宽至40周岁(1981年11月8日以后出生);
6、设区市及以下职位的报考者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1991年11月8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2023年应届毕业生(非在职)及法医职位的报考者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6年11月8日以后出生);
7、特警职位(排爆、航空类除外)的报考者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1996年11月8日以后出生);
8、特警职位的报考者学历可放宽至中专、高中学历。
9、以上为江苏省考警察报考的全部条件。
二、2022年江苏省警察报考条件详解
1、具备高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对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充满热情。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
3、年龄在18至30周岁之间(1991年11月8日至2004年11月14日出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2023年应届毕业生(非在职)及报考狱医、心理矫正等职位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6年11月8日以后出生)。
4、满足职位规定的专业、学历、经历等要求。
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招录依照《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的相关规定进行。
体能测评在面试前进行,由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与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在笔试合格者中,按照与拟录用人数5∶1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选出参加体能测评的候选人。未达到5∶1比例的职位,按实际合格人数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选。
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其中10米×4往返跑项目测评次数调整为不超过2次。因体能测评不合格等原因导致面试候选人出现空缺时,按与空缺人数2∶1的比例一次性递补体能测评候选人。
三、2023年江苏省考公务员条件及要求详述
2023年江苏省考的最新要求和条件,与天翔董一同了解。
2、年龄在18至35周岁之间(1986年11月8日至2004年11月14日出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2023年应届毕业生(非在职)及报考特定职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81年11月8日以后出生),如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等。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特定职位的,学历可放宽至中专、高中学历;
8、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等,需满足《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报考司法行政机关(含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职位等,需满足《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
9、报考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等职位,需满足《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简章》规定的条件;报考特殊专技职位,需满足《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相关条件;
10、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报考者,或者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2023年应届毕业生(非在职)报考时,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如有特殊规定则从其规定。
2、省级机关职位的报考者不受生源地或户籍限制,如有特殊规定则从其规定;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职位的报考者,生源地或户籍要求按照招考职位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省属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单位职位的报考者,生源地或户籍要求按照《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的规定执行。设区市以下机关(单位)职位的报考者,生源地或户籍要求由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并在招考简章中公布。
3、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军人服役部队驻地)的县(县级市、县管体制区)或设区市市区(县管体制区除外)的职位。
4.定向招录202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职位,招录对象包括:202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含原“苏北计划”)志愿者等;2021年9月1日至报名前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从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并在当年入伍,且于2021年9月1日至报名前从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的军人。上述人员中,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报考者不受生源地限制,其他报考者须为江苏生源。
5.定向招录残疾人的职位,招录对象为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职位要求的残疾类别、等级的人员。
6.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招录对象为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原大学生村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含原“苏北计划”)志愿者等;服现役满五年的江苏户籍或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
7.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招录对象为在本县(市、区)辖区内的村(社区)工作满5年、任职2年以上且工作表现优秀的现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以及因村(社区)书记(主任)实行“一肩挑”,由原书记(主任)改任,仍享受原职级待遇的副书记(副主任)。不含设区市以上党委组织部门选聘的原大学生村官等人员。工作表现优秀的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制定,并在招考简章中公布。
现役军人、正在就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自2020年1月1日起已办理过公务员或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备案)手续的人员(包括已离职或取消录用者),均不具备报考资格。以下人员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者、被开除公职者、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者、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者、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者,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报考者不得报考那些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职位,同时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对于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招考职位,报考者必须满足这一要求。所谓基层工作经历,包括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经历;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以及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直辖市及区(县)机关的工作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计算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